棕榈树 | 2014-10-03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会议上作主题演讲,他表示:银行与互联网的经营创新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应该是对银行的业务模式的有益补充,不存在谁颠覆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值得注意的是,王主任在演讲中首次披露了P2P监管的十大原则,旨在让大家今后做这个业务有一个方向。鉴于王主任的演讲高屋建瓴,比较宏观,现笔者结合自身担任多家P2P平台常年法律顾问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尝试对对王主任披露的十大原则从微观、细化、实操的层面进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和P2P行业有所裨益。
王主任披露了P2P监管的十大原则,笔者将为您一一进行解读。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律师解读:
1、P2P业务本质即点对点的撮合服务,运营机构与借贷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居间法律服务关系。P2P机构仅承担信息中介的功能,为投资者、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据此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而不承担信用风险,不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损失负责,平台本身或关联方不得提供担保;
2、项目要一一进行对应,即资金流和信息流保持一致,投资人出借的资金和平台上的借款(借款标)项目要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必须是先有借款项目(借款标),再有投资人的资金借出行为,否则就是事先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
具体到P2P机构的实际操作中,就是不得拆标,不得进行金额和期限的错配,不得自融和虚构借款项目融资,所有资金的流动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借款项目之上,严格遵循借款人借款(在前)和投资人出借资金(在后)的先后顺序,避免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律师解读:
1、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P2P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向反洗钱机构报告。
2、具体到P2P机构的实际操作中,落实实名制原则应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实名制关系到在P2P平台注册、身份认证、银行卡绑定、提现等一系列操作的实现;
3、从法律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说,如果平台严格落实了实名制,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就能准确显示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不幸遇到平台跑路、诈骗等风险事件需要维权时,投资者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反之,如果《借款合同》中不能显示投资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平台诈骗、跑路后网站又很可能打不开,无法通过网站进一步夯实证据材料,当投资者向法院起诉时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或者向公安局报案时受害者身份的确认问题,都将面临障碍。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律师解读:
1、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即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坏账时,P2P机构用自身资金垫付或者代偿。P2P机构是信息中介,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将投融资双方撮合起来,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P2P机构应定位于银行等传统金融的补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覆盖不到的领域(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发力,关键词是小额借贷,在自身业务能力、风控水平尚未过关的情况下,建议P2P机构不要触碰大标业务(易聚集风险),毕竟商业银行都有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同时,P2P机构应明确其业务边界,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法定特许金融服务。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律师解读:
1、P2P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野蛮生长阶段,导致很多人误认为P2P行业门槛很低,注册个公司,注册资本都不用实缴,淘宝上买个系统,租几间办公室,聘用几个风控、客服人员就开始营业。实际上,这个行业的隐性门槛很高,公司内部治理、产品模式设计、交易文本拟定、风险控制水平、贷后催收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等无不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不合法运营的平台一旦爆发风险事件,可能还涉及到刑事犯罪。近期随着银行系平台、电商平台、上市公司、风投机构的陆续进场,可以说屌丝做P2P的机会越来越少,或者说存活越来越难。
2、注册资本反映平台的基本实力,总的原则应是越多越好,实缴比认缴好,考虑到P2P业务的特殊性质,笔者认为将来出台的监管政策最好应落实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实缴出资的要求。
3、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等主要考量平台运营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背景、行业经验,一般来说,具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背景、民间借贷从业经验、风险防范控制等知识和背景的运营团队会比其他无相关背景的团队运营更稳健。
4、平台对于IT设备的重视与否、投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平台的经济实力,信息安全永远是平台运营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要引起平台的足够重视,避免因为突然遭遇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等事件引起投资者恐慌进而发生挤兑,最终导致平台倒闭的恶性事件,此前在武汉已发生过类似案例。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律师解读:
1、为防范道德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的嫌疑,P2P机构应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投资人及借款人开立托管账户,所有资金的流动均经过该账户,平台本身不触碰资金。
就目前P2P机构运营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平台都没有进行资金托管。诚然,进行资金托管将增大平台的运营成本,但从平台合法合规运营的角度来看,笔者建议平台进行资金托管,树立平台公开、规范、透明的形象,取信于投资者。
2、对于投资者而言,判断平台是否有进行资金托管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看在注册平台账户的同时,是否还要求注册第三方托管的账户,以及投资者充值时,收款的账户是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还是P2P公司的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如果是P2P公司的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该平台并未进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并很可能构建了资金池。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律师解读:
1、P2P机构作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通过自身或者关联方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是当前P2P行业呼吁“去担保化”的由来。
对于P2P机构而言,“去担保化”要求不得通过自身或关联方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但是考虑到中国P2P行业的特殊环境,监管当局并未限制P2P机构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最好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存在疑问)为或者是保险公司(比如说众安保险针对P2P行业推出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保险)。
2、关于P2P机构普遍存在的风险保证金、风险计提拨备等(称呼不一,实质都是为在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坏账时承担垫付责任)。如果将该风险保证金认定为一种担保措施,则众多P2P机构可能会被要求整改;如果被认定为一种平台为投资人设立的互助基金,则可能保留。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律师解读:
1、从P2P机构的角度而言,对高利率融资项目应特别审慎对待,不可过分追求高利差和手续费。因为,愿意以高成本融资的借款人通常意义上都不会是优质借款人,资产状况、履约能力、还款来源、还款意愿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否则他们可以去银行申请更低成本的贷款。出借款项给这样的客户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
2、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应当树立在P2P行业正确理性的投资观念,不可盲目追求高利率,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收益越大,风险越大)永远是投资界的经典理论。
3、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到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部分,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随着P2P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利率水平下降,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律师解读:
1、P2P机构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红岭创投在爆发P2P史上最大坏账1亿元的风险事件后,其成交额、会员总数、成交笔数等都没有明显的下降。不得不说,风险事件爆发前董事长在红岭创投投资者论坛主动向投资者披露坏账情况和拟采取措施,和投资者保持互动,及时安抚投资者情绪,回应投资者质疑,主动承担垫付责任一系列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的动作起到了极大作用,值得所有P2P机构学习。
2、关于P2P机构的风险提示方面,不得不说,P2P机构做得还远远不够,不要说提示风险,很多P2P机构甚至有意在误导和暗示投资者在自身平台的投资没有风险,诸如“100%本息保障”“风险绝对可控”“坏账率为0”的宣传语随处可见。不可否认,中国的P2P行业具有整体环境不佳以及投资者风险负担意识差等特性,致使P2P机构不得不采取一些常规或非常规的增信措施。
但是,只要投资就有风险,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应该明白这一点,P2P行业的投资者风险负担意识差与P2P机构近乎于无的风险提示不无关系。
为此,笔者建议P2P机构可以参照证券行业的一些做法,譬如说建立P2P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用户注册和投资时反复进行风险提示,直到用户确认接受、用户抄写风险提示条款并上传、某些特定的高风险产品只卖给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实践,培育投资者的风险自担意识,营造行业良好合规运营的大环境。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律师解读:
1、在当前监管政策尚未出台、行业运营还不规范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等机构发挥的自律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很荣幸所在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棕榈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在之前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3.1.8.3条就曾约定:双方共同倡导成立P2P行业协会,双方作为P2P网络贷款行业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联合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倡导组建P2P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P2P网络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行业协会有权要求辖区内的P2P机构定期进行运营数据的报送,及时了解各P2P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行业风险、系统风险发出警示,协助P2P机构按监管政策的要求做好业务的转型。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律师解读:
P2P机构坚持小额化的原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1、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大金额的资金业务,P2P机构定位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补充,着力于覆盖银行业务覆盖不了的领域以及不愿意服务的领域(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因此必须坚持小额化原则,满足上述领域主体的融资需求。
2、坚持小额化、分散化原则,能最大程度上分散风险。
对于P2P机构而言,坚持小额的原则,能最大程度上分散因从事大标业务,即使单个借款人违约给平台带来的巨大代偿压力以及流动性风险;坚持分散的原则,能最大程度上分散地域风险、行业风险,保证平台的稳健安全运营。
对于投资者而言,坚持小额化、分散化原则,即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要把资金全部投入到P2P网贷中,避免在同一个平台上以及同一笔借款项目中所投金额过大。
(鉴于正式监管政策尚未出台,本文所做的解读仅供参考,不对正式监管政策的内容和含义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谢谢)
钟凯文律师毕业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先后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
钟凯文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泛资产管理(信托、券商与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等)、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等法律业务。钟凯文律师的法律服务方式综合了专项非诉、常年法律顾问、专项仲裁与诉讼等多种方式。
钟凯文律师先后为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专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VC/PE投资等业务领域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协助企业与银行、民间借贷者、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融资主体进行金融产品设计。
钟凯文律师团队协助深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4年深圳市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在深圳市率先立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加强监管的建议》、《关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提案》,提出明确监管机构、出台《深圳市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坚守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等,以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及法律效果。